各院、部,各部门:
根据《关于组织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统一论证工作的通知》(营财采函〔2021〕18号)文件精神,请各院部、各部门按照通知要求,于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进口产品的论证和公示工作,并将采购清单报至采购中心,由采购中心汇总后上报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进行审核。论证意见格式详见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
如未按以上要求进行上报,原则上当年不再审批进口设备,特此通知。
附件:
1. 《关于组织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统一论证工作的通知》(营财采函〔2021〕18号)
2.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
采购中心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