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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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采购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16日

各院、部,各部门:
        根据《关于组织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统一论证工作的通知》(营财采函〔2021〕18号)文件精神,请各院部、各部门按照通知要求,于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进口产品的论证和公示工作,并将采购清单报至采购中心,由采购中心汇总后上报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进行审核。论证意见格式详见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
        如未按以上要求进行上报,原则上当年不再审批进口设备,特此通知。
        附件:1. 《关于组织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统一论证工作的通知》(营财采函〔2021〕18号)
                   2.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
采购中心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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