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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05日

 各系、部,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采购工作,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营口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营财采〔2020〕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流行期间,开展采购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工作,建立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开通绿色采购通道
(一)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疫情防控采购项目(20万元及20万元以上)
1.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货物、工程、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政府采购“绿色通道”,执行紧急采购事后备案制度,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2.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并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
3.由采购部门和采购中心共同进行疫情防控采购项目的政府集中紧急采购,待完成后,由采购中心将采购相关材料上报市财政局备案、公示。
(二)属于学院集中采购的疫情防控采购项目(5万元—20万元)
1.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由采购部门和采购中心共同进行相关货物、工程、服务的学院集中紧急采购工作。
2.学院集中紧急采购完成后,采购中心将采购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存档,并公示采购项目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总金额等采购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非紧急且必须采购项目,暂停或延期开展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
各类货物、工程、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的现场开评标等活动,原则上应当暂停或延期。已确定开标时间、非工作紧急且必须的采购项目,按照市审批技术审查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暂停或延期公告执行,具体恢复时间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网”公告通知。
三、必须采购项目,应当加强开评标现场管理
(一)因工作需要确需开展评标活动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其自有场地进行开评标活动,并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二)因工作需要确需开展评标活动的学院集中采购项目
学院集中采购项目开评标现场应当建立登记问询制度,并加强个人防护工作。工作人员应逐一准确登记参与开评标活动人员的基本信息,测量、记录个人体温,并询问近14天内的旅行史特别是湖北及较重疫区的旅行史,了解近一周的个人身体情况和发热病人接触史。对年龄偏大、个人身体情况欠佳,或近14天内有湖北及较重疫区旅行史,或有与发热病人接触史的评审专家,不得参与采购开评标活动。进入开评标现场人员都应当自行戴好口罩,做好手部卫生消毒。
附件下载: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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