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二十九)款规定,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财务处积极与国税局业务主管科室、政策法规科、办税大厅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及免税条件,经过多次协调,争取了学院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免税期限从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财务处
2018年6月8日
(文/缪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