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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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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27 10:12:00

    各系、部,各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及上级管理部门工资发放要求,为按时发放2019年1月份工资,请各单位按要求统计2019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基础信息,相关事宜如下:
    1.各单位须组织本部门人员(含在编及外聘教师)如实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附件1)及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附件2),由报账员汇总后于2019年1月3日15:00前将纸质版与电子版报送至财务处,纸质版须本人签字,电子版发送到财务处邮箱yklgxycwc@163.com,请务必确保报送材料纸质版与电子版信息一致。
    2.依据税务局要求,各单位只于每年12月份统一申报一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请各部门紧密配合,严格按时间节点完成申报事项。未按时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到营口沿海税务局(地址:市府路与金牛山大街交汇处东南角税务局二楼办税大厅)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具体要求及标准见附件3。
    3.为保护教职工隐私,按税法规定,职工个人也可以自行办理:即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1月3日期间使用手机端个人所得税APP办理申请办理,或到营口沿海税务局现场办理。
    4.纳税人应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将不定期对纳税人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相关资料进行抽查,若发现虚假申报行为,经税务机关查实,纳税人应负法律责任。
    其他未尽事宜请到财务处咨询。联系人:杨媛媛   电话15004171320 
    附件: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2.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3.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财务处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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