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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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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5年教职工取暖费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01 12:52:46

    全体教职工:
        根据市财政局要求,我院2015年教职工取暖费申报统计工作于9月1日正式开始,请全体教职工于每周二、周四将所需材料及时上报财务处525室,申报截止日期为9月18日。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取暖费的教职工须为我院正式在编的教职工。
        二、申报者需提供本人房照原件或本人购房发票及进户通知单原件,贷款购房者需提供贷款合同及进户通知单原件。提供的所有材料均需另提供复印件一份。
        三、由热力公司集中供暖的教职员工需同时提供热力公司集中供热证,沿海产业基地热电供暖为散户,无需提供供热证。
        四、以前年度已申报取暖费的教职工,房屋(或房照)没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申报。
        五、以前年度已申报取暖费的教职工,如有职务、职称晋升、变动,请上报财务处变更标准(以学院聘任为准)。
     
    附:2015年营口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取暖费报销标准
     
     
    附件:

     

    2015年营口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取暖费报销标准

     
        一、凡由市财政负责报销取暖费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其住宅取暖费由单位承担限额标准的80%,职工个人承担20%,超过部分由职工个人全部承担。
        二、限额标准:市级建筑面积143㎡;县处级107㎡;科级93㎡;科级以下86㎡。
        三、住房面积不足规定限额标准的,个人应缴采暖费=(现住房面积×收费标准)-(限额标准面积×收费标准×单位负担部分的百分比)。若现住房面积较小,其差为零或小于零,则可免除个人交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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