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住房委员会关于营口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辽房委字〔2012〕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我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自2012年1月起由各10%调整到各12%,我单位自2012年4月份起已根据最新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对公积金进行了调整,并将对2012年1-3月的公积金进行差额补缴,个人部分将在2012年5月的单位打卡工资部分扣除。根据财政局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仍为应发工资扣除住房补贴和独生子女费后的数额(结果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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