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理院发[2018]1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收缴行为,加强学生收费管理,维护学院和学生的正当权益,根据《高等学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教财〔1996〕101号)、《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学费,是指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向学院缴纳的教育成本分担费用,即:学年学费;本细则所称的住宿费,是指入住学院学生公寓的学生,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向学院缴纳的住宿费用。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院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学费、住宿费的收缴工作。
第四条 各系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和协作意识,积极配合财务处做好学费、住宿费的收缴工作,加强对学生进行依法缴费教育和诚信教育,督促学生依法、及时和足额地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章 学费、住宿费收缴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对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要坚持依法收费、规范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收费。
第六条 学院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每年新生录取时,须及时将上级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在学院网站和校内面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各界以及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进行收缴,采用通过银行统一划款及财务处指定的其它方式进行,包括现金交款、pos机刷卡等缴款方式。
第三章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缴程序
第八条 新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如下程序缴纳:
1.招生与就业处在新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录取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等有关资料报送至财务处;
2.财务处将新生信息发至合作银行,制作学生银行卡及缴费须知后,交予招生与就业处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发给新生;
3.新生须按缴费须知的要求,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的学费、住宿费和其它应缴费用足额存入银行卡中,财务处通过委托银行统一划款方式进行代扣代缴。
第九条 老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如下程序缴纳:
1.财务处于暑假前将新学年缴费通知发至各系;
2.各系按通知要求传达至全体学生,并督促按时缴纳;
3.学生按学院缴费通知要求的缴费时间将应缴费用足额存入银行卡中,财务处通过委托银行统一划款方式进行代扣代缴。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须及时将学生转专业、降级、休学、复学以及退学等学籍异动相关手续报至财务处,并于6月30日前与财务处核对学籍和收费台账。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管理单位须建立学生住宿管理台账,每学期初将学生住宿变动情况表报至财务处,并定期不定期与财务处收费台账进行核对,以便做好学生住宿费收缴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处于每年10月31日前开具收费票据,各系指派专人在规定时间到财务处领取,并及时发放至学生本人。学生要妥善保管好缴费票据,以便日后核查。根据票据管理相关规定,对因管理不善造成遗失、毁损的票据,财务处不予补开。
第四章 学费和住宿费的缓缴、退费管理
第十三条 需办理学费、住宿费缓缴的学生须到各系领取、填报《学费、住宿费缓缴申请表》,经各系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死亡)或提前结束学业的,财务处依据《华体会体育hth首页学生退学决定书》给予全部或部分退还相关费用,并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月(在校学习和住宿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计算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月退费标准为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除以10个月的平均值,计算时间以《华体会体育hth首页学生退学决定书》标注日期为准。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休学,当年学费、住宿费暂不退还,待该生复学时抵冲复学年实际应交的费用。因病无法复学的学生按自愿退学办理退费。
第十六条 对报到前预缴学费和住宿费,在开学前提出退学的学生,退还全部预缴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七条 在新生体检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新生,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八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专业当年按转入、转出专业学费标准各一半缴纳。
第十九条 截止9月30日,对无正当理由欠缴学费、住宿费的学生,按《华体会体育hth首页学生注册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各系要加强对欠费学生的教育,通过各种有效措施引导学生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树立自立自强观念,同时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和联系,并定期将学生欠费情况告知家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体会体育hth首页学生学费及住宿费收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营理院发〔2017〕44号)自行废止。
附表:华体会体育hth首页学费、住宿费缓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