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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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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体会体育hth首页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17 17:02: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健康、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2014年执行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真实、准确、合理、合法地反映并控制财务状况,保障全体教职员工及学生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院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财务分管副院长协助院长管理学院财务工作。重大经济事项依据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党委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部门财经事项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支出审批责任人名单报财务处备案,执行“一支笔”审批财务支出管理制度。
    第八条 财务处是学院一级财务核算管理部门,在院长和分管财务副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各项财务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按照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和制度,编制学院财务预算并实施预算管理;参与学院事业发展计划的制定,建立健全学院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核算财务收支,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负责学院财务核算管理、收费管理、校园卡财务结算管理工作,为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会计信息。
    第九条 院内非独立法人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学院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院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财务处须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是根据学院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须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规定编制。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 年度预算须由学院财务分管领导审核后,按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预算审批通过后,学院发文下达至院内各预算单位执行。
    第十五条 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遇不可预见开支,应首先从预算预备费中安排解决。如遇有国家政策调整、学院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对预算的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可以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或学院的实际情况对预算作适当调整。收入预算调整后,可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 财务处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年度决算报告,经财务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通过。
    财务处应当规范决算管理工作,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院收入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即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1)财政教育拨款,即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2.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1)教育事业收入,指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院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3.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5.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6.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八条 学院各单位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由财务处统一核算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1.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1)基本支出是指学院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项目支出是指学院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2.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4.上缴上级支出,即学院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5.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项支出须全部纳入预算,严格执行学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应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各项目单位应及时上报项目结项报告,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应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应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一)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三)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七条 学院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由财务处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院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院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专用基金包括:
    1.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2.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院内无息借款、院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3.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二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由财务处负责按相关规定执行。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根据工作需要须自行设置的,报请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十六条 财务处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督促责任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核销。
    第三十七条 凡有使用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部门,须指派建立存货保管帐,资产管理处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学院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按照教育部制定财政部备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财务处应会同资产管理处按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第四十一条 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院支出。
    第四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院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基建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院转让无形资产,资产管理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五条 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院支出。
    第四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财务处应按学院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履行有关审批程序。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资产管理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负责办理学院资产处置相关手续,对于出租、出借资产,按照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八条 学院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由财务处负责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九条 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一条 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一)借入款项是指学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院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二)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三)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三条 财务处应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具体审批办法由学院和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院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五条 费用是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六条 财务处负责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七条 成本核算是指财务处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院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五十八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一)教育费用是指学院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科研费用是指学院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管理费用是指学院为完成学院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学院院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院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四)离退休费用是指学院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五)其他费用是指学院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五十九条 财务处负责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六十条 财务处应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各部门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系部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成本核算实施细则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标准执行。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系部,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院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财务处应会同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负责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二条 学院财务清算应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院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财务处、资产管理处负责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三条 学院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部门批准,资产按《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处理。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处应定期向院长办公会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 财务处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处应按照学院及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需要,科学设置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院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院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2.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3.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4.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5.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6.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九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条 学院须建立审计监督制度,审计部门对财务活动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一条 学院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学院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执行本制度。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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