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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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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体会体育hth首页预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17 17:04: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的财务收支行为,加强学院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学院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院批准的年度经费收支总纲,是调控全院各种经济活动的指令,具有严肃性和强制性,预算方案一经批复,院内各部门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条 学院依据中长期发展规划与发展战略、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重点工作,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编制预算,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预算编制力求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四条 根据管理层次和需要的不同,预算分为学院预算和部门预算两种文本。学院预算是根据财政部门的统一格式编制的预算文本,是上级主管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部门预算则是学院预算的具体细化,是根据学院内部管理需要编制的可执行的预算文本。学院预算和部门预算在其收支口径和总量上应保持一致。
    第五条 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一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七条 预算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预算编制实行“两上两下”。
    第八条 院党委会是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查和批准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后,由党委会审批决定。
    第九条 学院年度综合财务预算草案及年度综合预算的调整和预算决算方案,经财务处汇总初审、财务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院长办公会及党委会审批。
    第十条 财务处是学院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和分析工作。主要职责是:编制学院年度综合财务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统筹学院日常维持经费、重点建设专项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的预算建议方案;负责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学院预算方案;及时提供学院年度综合预算执行情况;组织、指导学院各部门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是预算编制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组织和监督本单位预算执行。

    第三章 预算编制内容及原则

    第十二条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反映学院全部财务收支状况。
    (一)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院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的办学资金收入计划,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院用于教学、科研、基本建设和其他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主要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支出预算按用途又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
    (一)基本支出是指学院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其按支出性质又分为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两部分。
    1.人员经费支出,是指学院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而用于个人方面的支出,包括在职人员经费、外聘人员经费、各类保险及学生人员经费等。
    2.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是指学院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而用于公用事业方面的支出,包括运行费和业务费等。
    (二)项目支出是指学校在特定的时间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另行安排的一次性费用。包括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建设、基本建设、大型修缮、大型设备购置、基本科研任务、教学建设、平台建设和其他项目。
    科研项目经费不纳入学院项目预算统筹分配范围,其预算管理按项目申报批复内容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预算是指上级及有关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预算,按照拨款渠道分为财拨和自筹专项预算,其专项预算资金所有权均属于学院,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均应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须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学院的整体预算应设立一定的预备费,以防不可预见开支。
    第十六条 收入预算坚持稳健性原则,对没有把握的收入,各部门只能积极争取,不能纳入预算。
    第十七条 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首先要保证部门维持正常运转的基本性支出,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按轻重缓急适当安排发展性项目。

    第四章 预算的编制程序

    第十八条 学院预算实行“两上两下”的基本程序;部门预算编制遵循“规范编制、归口管理、集中审核、统一申报”的方式。
    第十九条 学院预算的编制
    (一)每年9月30日前,学院各部门将本单位下年度收入及支出预算报财务处。
    (二)财务处根据上报的收支测算数据及项目预算报告对下一年的预算收支做出测算,根据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学院中长期事业发展以及经费增减变化因素,编制学院预算草案,经财务分管副院长、院长审批后,上报市财政局(学院预算“一上”)。
    (三)财务处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学院预算“一下”)编制正式学院预算,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批准后,于11月初上报市财政局(学院预算“二上”)。
    (四)每年3月份左右,市财政局正式批复下达年度学院预算指标(学院预算“二下”)。
    第二十条 部门预算的编制
    (一)财务处每年6月份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建议征求的通知,部署预算编制的准备工作。每年9月底前,各部门收支预算上报财务处(部门预算“一上”)。
    (二)财务处依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结合我院事业发展规划及上年、本年实际收支情况,根据不同的定员定额标准,优先安排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费、教学业务费,在此基础上适度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合理编制部门预算草案。
    (三)部门“一上”预算应于每年10月底前由财务处在与重点单位会商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汇总草案,报学院财务分管领导审核。财务处将审核提出的修改建议向各预算单位下达(部门预算“一下”)。
    (四)财务处根据“一下”下达后的反馈信息(部门预算“二上”)分析汇总修订草案,经财务分管领导审核后,向各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部门预算“二下”)。
    (五)各部门应根据学院下达的控制数,调整本单位预算内容,填写规范文本。每年12月中旬各部门经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盖章报财务处。
    (六)财务处组织对各部门填报的预算文本进行审核,确定预算支出项目、范围和额度,对不合理支出项目和范围进行调整,进一步修改预算草案,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后,于预算年度3月底前将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各单位。

    第五章 预算执行及调整

    第二十一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各部门须按批复的预算严格执行。单位负责人和项目主管负责预算的执行,财务处组织实施。在预算方案尚未批准下达之前,财务处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同期的支出数安排各项支出,预算批准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 预算一经批准,非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院内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作出涉及预算减收或增支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预算资金的支付必须符合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的支付,必须符合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学院事业发展项目实行零基预算管理,即学院拨付的项目经费年末如有结余,全部予以收回。
    第二十五条 遇国家政策调整、学院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个别预算确需追加时,须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办理:调整单位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调整原因,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在学院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逐级呈报审定。3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含3万元)、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由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部门预算支出项目确需调整的,经分管领导签字后,须于每年9月30日之前报至财务处。由财务处汇总初审、经财务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上级部门增加专项资金拨款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的调整。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对预算执行情况定期通报给重点执行单位,建立预算执行绩效考评制度。各业务归口部门及预算单位进行自评和考核,年底上报财务处绩效评价情况。
    第二十九条 预算经费绩效评价是根据年末各类运行经费及项目经费完成总体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价,其结果是核定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学校对绩效评价优秀的部门提出表扬,并对下年度申请同类的项目优先安排预算;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单位进行通报,对申请同类项目下年度将慎重安排预算。

    第六章 预算的决算编制

    第三十条 学校预算决算方案由财务处负责编制,各部门有义务提供有关预算的决算资料及其它信息。编制决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做到收支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在预算年度终了应按财务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报财务处审核汇总。
    第七章预算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务处在预算年度内定期向财务分管领导汇报学院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对事前支出范围的预测分析及事中执行过程的监督和控制,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三条 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对预算实施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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