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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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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体会体育hth首页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17 17:04:5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管理,明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责任,合理控制各项开支,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等财经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是学院经济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各部门行政负责人是落实本单位经济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指导下,坚持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内部监督机制,正确行使职权,既完成工作任务,又维护学院的经济利益。
    第三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院长是学院财务工作的总负责人,财务分管副院长协助院长管理学院财务工作,对院长负责。
    第四条 财务审批实行行政一把手审批的支出管理制度,即各部门行政负责人“一支笔”签字审批。财务审批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内进行审批。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五条 经费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1.基本支出是指学院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项目支出是指学院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院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六条 年度预算范围内,学院各项经费支出的审批,须根据经费来源、职责分工、归口管理及支出额度等情况,分别予以确定。除项目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外,其他财务审批负责人,原则上为各部门行政负责人。
    第七条 各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代表本单位的领导集体,在经费预算分配额度内,按工作进度和计划根据实际需求有效安排和使用资金。
    第八条 财务处应按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依据学院预算分配方案,结合实际妥善筹集、调配资金,合理安排支出,确保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 各部门须严格按照预算控制额度内规定项目及额度使用资金,不得超出年度支出预算控制数,不得私自更改资金使用用途。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监督各部门经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并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按照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严禁不合理开支。
    第十一条 额度在1千元以上(含1千元)的资金支出须以银行转帐方式或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将本单位财务审批负责人报财务处备案并预留签名字样,涉及调整的应及时报备。

    第三章 审批原则

    第十三条 “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原则
    部门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财务审批负责人,财务审批负责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对部门财务支出行为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对经费的安全和使用效益负责。
    第十四条 “财务一支笔”原则
    各部门须指定一名报账员负责本单位经费预算、经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等财务事项的管理。所有经费支出原始凭证须有经办人、验收人、财务审批负责人签字。
    第十五条 严格预算控制原则
    (一)学院各项经费须严格按预算进行归口管理和控制,各部门须在下达的经费预算控制额度内,按规定用途,控制好预算经费的使用。
    (二)所有经费支出必须有预算安排或有确定的资金来源。没有落实经费预算或来源的项目,任何部门不得执行,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原则
    (一)各项目小组应建立项目经费使用手册,项目经费凭经费手册报账,项目负责人、项目部门负责人对该手册的经费真实性、合法合规和安全使用负完全责任。
    (二)科研、教改等项目(课题)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科技处处长或教务处处长签字。项目负责人应遵守项目经费使用规定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十七条 学院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支出审批在预算控制额度内按如下程序和权限执行:
    1.一次付款或报销金额3万元以下的,由部门经手人、财务审批负责人、财务处处长审批签字;
    2.一次付款或报销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5万元以下的,由经手人、财务审批负责人核准,财务处长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3.一次付款或报销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由经手人、财务审批负责人核准,财务处长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
    4.一次付款或报销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所有经费支出,除人员经费和常规支出事项外,由经手人、财务审批负责人核准,财务处长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及财务分管领导审核,院长签批。
    第十八条 人员经费支出是指在职人员、合同制人员、外聘教师等工资,劳务费、加班费、津贴、奖金及其他各类酬金等,由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每月常规的人员经费支出(如在职人员、合同制人员工资,津贴等),由经手人、财务审批负责人、财务处长审批签字,其它支出事项的审批按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九条 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是指维持学院正常持续运转的行政运行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印刷费、电话网络、公务用车、取暖、物业管理费、零星维修、零星设备购置、对外事务等公用支出,由各分管业务部门组织实施。水电费、电话网络费、取暖费等常规性支出,由经手人、财务审批负责人、财务处处长审批签字,其它支出事项的审批按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条 教学、科研日常维持费是指为维持学院教学和科研工作正常运转,而必须持续支出的公用经费等。主要包括办公用品、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印刷费、论文版面费、网络费、实验耗材费、设备维修费、实习实训费、评审费、体育维持费、学报编审费、物业管理费、学生活动费、报刊杂志征订费等,上述支出事项的审批按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奖助学金、特困补助等支出审批
    学生的各类奖、助学金,特困补助等经过学院规定的程序评审公示后,在预算控制额度内支付,由学生处部门经手人、财务审批负责人核准、财务处长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专项建设费支出审批
    专项建设费是指为落实学院的某项发展建设任务,而按项目安排的一次性或阶段性专项建设经费,主要包括:省、市共建支持地方院校经费、人才建设经费、实验室建设经费、学科建设经费、图书资料购置经费、行政设备购置经费、校园信息化建设经费、专项维修改造经费等。
    (一)人才建设经费支出审批
    人才建设经费包括:干部培训费、教师进修费、以及为引进或落实人才政策而安排的安家费、购房补贴费等。其支出:干部培训费、教师进修费在预算控制额度内,由经手人、组织人事处财务审批负责人、财务处长审批签字;其他人才建设经费的支出,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根据学院人才引进政策,由经手人、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签字、财务处长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实验室建设、图书购置、专项维修等其他建设经费支出审批
    各建设项目的承建部门及项目组负责人,根据学院发文批复的项目计划、预算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按合同规定建设进度拨付建设经费,其支出由经手人、财务审批负责人核准,财务处长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支出审批
    (一)省教育厅、财政厅下拨及学院配套的科研经费支出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二)纵向、横向科研经费支出,按科研经费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业务接待费、搭乘飞机费支出审批
    (一)业务接待费支出审批
    业务接待费支出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安排预算,各部门预算经费原则上不得安排业务接待费支出,特殊原因需支出业务接待费的,须报部门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审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搭乘飞机支出审批
    除按规定可以搭乘飞机的人员外,各部门教职工使用部门经费外出,一般不得搭乘飞机。确因工作需要,须事先请示分管院领导,按《华体会体育hth首页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代管经费的支出审批
    代管经费是指我院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此类经费的使用权不属于我院,但支出须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其支出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代管的项目经费除外)。
    第二十六条 部门提供社会服务留存经费支出审批
    各部门在学院许可的范围内提供社会服务的收入、按学院分配办法留存的创收经费,按学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院预备费的支出审批
    为保证预算的严肃性,各部门的年度经费预算不得调整。因特殊原因需动用学院预备费的,须书面报告学院,按相关程序办理,其支出:
    1.支出额度在3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审批;
    2.支出额度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3.支出额度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由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

    第五章 年终支出决算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应随时掌握学院及各部门的经费支出和使用情况,积极与上级财政部门保持联系,保证各项拨款及时到位。
    第二十九条 年末,学院各预算部门按要求及时将预算支出情况统计上报至财务处,财务处须按要求编制年度财务决算,编报财务分析报告,据以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建议。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财务会计人员要坚持原则,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收费,不得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三十一条 院内因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机构的有关部门,所设财务机构只为二级财务机构,其会计业务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
    第三十二条 对于财务会计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学院将依据有关党纪、政纪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将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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