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票据使用管理,维护学院财经秩序,防治乱收费行为,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年第7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学院各部门在从事教学、科研和经营活动中,向付款部门和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第三条 财务处是负责票据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票据的申购、保管、核销、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 财政票据
1.非税收入统一票据,适用于物价部门批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如学费、住宿费。
2.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适用于学院上缴学费等非税收入时使用。
3.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学院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须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
(2)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学院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须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院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学生上机(网费),代扣个人社会保险、公积金等。
(3)学院内部部门之间、学院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学院收入的款项。
(4)学院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包括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省拨专项资金等。
(5)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4.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适用于学院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款或捐赠物。
第五条 税务票据
适用于学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所列经营项目,如技术咨询、服务、国有资产出租、横向课题收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等项目。
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第六条 校内结算票据
适用于各部门之间发生校内收费业务结算。
第三章 票据的管理
第七条 学院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八条 财务处是学院各类票据的管理部门,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自制或印刷票据。
第九条 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工作,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负责学院票据的购买、保管、登记、签发、核销和年检等工作,确保票据的合法使用。
第十条 财务处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台账,登记票据的购入、发出、结存、回收及核销等情况,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与实际盘存相符。
第十一条 票据领用部门(收费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设置所在部门票据管理台账工作。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报财务处备案。
第四章 票据的领取
第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学院票据管理,根据票据使用情况,负责向财政部门、税务部门领购各类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负责印制校内结算票据。领购或印制的票据应及时办理入库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票据实行“年度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对于领取票据的部门,其收费项目必须已经物价部门批准执行,并持票据领用登记表交由财务处统一按业务类型开具票据。
第五章 票据的使用
第十五条 票据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的票据检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 票据使用部门领用票据时,应将票据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登记入册,如发现缺份、少联、错号等,应立即退回。
第十七条 收取款项要有依据,对收费项目不明、收费标准不符、收费内容不实的,应拒绝开票。
第十八条 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作废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九条 票据开具时,经办人应认真核实票据填写信息,如有差错及时纠正。因故退回或换开票据,不得超过开票当月。
第二十条 票据使用部门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票据;应按票号顺序使用票据,不得跳号使用;不得自行变更或者扩大票据使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 以下几种资金形成学院收入,不再开具票据,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1.取得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形成本单位收入。
2.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形成本单位收入。
3.学院与其他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不涉税往来资金,如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学院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不涉及应税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需先行开票时,须按财务规定履行借款手续批复方可办理。前一次预开票据款项尚未到账的,不再办理下一次预开票据。
第二十三条 预开票据款项进账后,持进账凭证领取预开票据记账联进行入账和核销。当认定预开票据款项无法到账时,申请预开票据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向对方单位索回预开票据并交回至财务处。
第六章 票据的保管与核销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财政票据、税务票据的领购、保管与核销。
第二十五条 校内结算票据使用部门应建立票据使用登记簿,登记票据的领入、发出、结存、回收及核销等情况,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与实际盘存相符。
第二十六条 票据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办理票据缴销手续。年终无论所领票据是否用完,都必须办理缴销手续,并于次年办理续领手续。
第二十七条 财政及税务票据存根应当按固定份数和票号的顺序将存根联装订成册,自行制作封皮,填写相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空白票据、票据存根和票据领用登记簿应妥善保管。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为五年,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票据存根的保存年限。保存期满后,应到财政、税务等票据主管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票据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要办理移交手续,交接双方要对票据进行盘点清库,填制移交清册,由部门负责人监督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体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附表
华体会体育hth首页票据领用登记表
领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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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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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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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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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批文及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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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用票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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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途
及
期
限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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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务
处
意
见
财务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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