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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体会体育hth首页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15 14:39:4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长是全院会计档案管理的总负责人;学院档案管理、财务分管领导对会计档案管理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档案管理、财务部门负责人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条 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处须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保管地点应具备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第四条 财务处应设专人管理会计档案,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二章会计档案归档的范围

    第五条 下列会计资料须归档保管: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各种辅助性账簿等;
    3.财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其它会计核算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六条 电算化会计磁盘备份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但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三章 会计档案的整理

    第七条 财务处应将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档案,指定专人立卷,按照归档要求,整理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八条 会计凭证的整理和装订
    1.会计凭证的整理力求整齐、美观、厚度适宜,对超过记账凭证面积的原始凭证,按记账凭证的大小,留出装订线,自下向上,从左向右,对压在装订线的部分应裁开后折叠,对压在装订线的部分应裁开后折叠,对面积较小的原始凭证,应均匀地粘贴在原始凭证粘贴纸上,避免歪斜,便于装订。
    2.装订会计凭证前必须对凭证进行检查,去掉全部金属物,按顺序号排列,分册整理装订,写好封面内容,并加盖主管人员、装订人员印章。
    第九条 会计账簿的整理和装订
    会计年度结束后,对打印输出的会计账簿进行整理,按会计科目顺利排列,重新编排账面号,装订成册。装订后,会计账簿的脊背应平整,并注明所属年度及账簿名称。
    第十条 会计报表的整理和装订
    会计报表要单独组卷。装订前要对每一份报表认真进行核对和检查,并填写卷内目录,编排账页流水号。
    第十一条 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的整理和装订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备查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律按资料形成的时间顺序,装订成册,不需编排账页号,但要整齐,并有负责人、装订人盖章。存储会计数据的光盘加贴标签后,统一封装保存。

    第四章 会计档案的移交

    第十三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处保管一年。期满以后,应编制移交清册,移交学院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第十四条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原数据一并移交。

    第五章 会计档案的借阅

    第十五条 院内人员借阅会计档案,须经财务处同意;院外单位人员借阅档案,须持单位正式介绍信经财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借阅。
    第十六条 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做任何标记,不得拆散原卷册,不得涂改抽换,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七条 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或复制原件,如有特殊需要,须报财务处负责人批准。

    第六章 各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具体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为:
    1.部门财务报告、部门决算、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及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永久保存;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存期限为30年;
    3.月报表、季度报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银行对账单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章 会计档案的销毁

    第十九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时由学院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清单,会同财务处共同鉴定后,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财务分管领导批准销毁;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等档案,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学院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第二十条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学院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审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之前要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完成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学院财务分管领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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