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院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往来款项包括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应交税金、代管款项等。
第二条 因公借款须按学院财务管理办法执行,严禁借与个人私用,还款结算的内容应与借款用途一致。
第三条 各项往来款项须进行明细核算,设置独立往来账号,单独记账核算。
第四条 年度财务决算须编制往来款项明细表,跨年度的往来款项,须逐笔列明事由。
第五条 会计人员须及时、定期对往来款进行清理、结算。跨月的借款,须及时催办,跨年度的借款,须发催办通知书,尽量减少往来款的数额和占用时间。
第六条 出差人员借款,应在返回后十五日内结清借款,不得拖欠;如特殊情况需延期报销时,须事先取得财务处的同意,否则将在下月本人工资中扣除借款金额的20—50%,直至扣清借款金额为止。
第七条 按规定应上缴财政、税务及主管部门的各类款项,须由专人进行管理,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无故拖欠。
第八条 确实无法收回或支付的往来款项,应先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再依照规定程序上报上级管理部门,按上级部门批示的处理意见予以核销,不得长期挂账。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原《华体会体育hth首页往来款项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附件下载:华体会体育hth首页往来款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