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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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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体会体育hth首页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15 14:35: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银行账户管理,维护学院经济秩序,确保学院资金安全,根据营口市财政局颁布的《关于引发市直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集中收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营财库〔2017〕80号)文件、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及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结合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法人代表对本单位银行账户开立的合法性负责,财务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对银行账户使用的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三条 财务处应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开立银行账户,保证学院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防范和规避金融风险。原则上不得多头开户。
    第四条 银行账户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专户专用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五条 银行账户的设置及用途: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学院用于办理资金日常转账和现金收付款业务开立的银行账户。学院根据规定只能在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零余额账户是学院用于国库资金的支付业务,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和非税收入回拨。
    3.实体资金归集账户是财政局国库分拨的用于学院实体资金归集的分账户。
    4.专用存款账户是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5.外汇存款账户是学院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需要,办理学院外汇现汇或者结售汇业务开立的银行账户。
    6.一般存款账户是学院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等。
    7.临时存款账户是学院因临时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
    第六条 根据学院实际工作需要,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报财务负责人审核、财务分管领导、院长批准后办理。
    第七条 校内单位需要开通网上银行结算业务或POS刷卡结算业务时,须向财务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财务处须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并提供相应收款银行账号。
    第八条 校内单位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时,只能办理收款和查询业务,不得办理付款业务。收到款项后,应及时向开户银行索取收款凭证,到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
    第九条 为集中学院财力,规范管理,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得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三章 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十条 学院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学院管理需要变更开户银行、账户性质、用途等,应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重新办理开户的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除特殊用途账户外,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的银行账户,应办理销户。
    第十二条 经批准开立的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的,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规定的银行账户开立程序报批。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院不得在多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多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给校内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公款私存。
    第十四条 财务处应配备专门人员,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妥善保管好开户许可证、支票、网银U盾、密码,及时与银行对账,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和余额调节表由财务处负责人审签。
    第十五条 财务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银行账户年检。
    第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为银行账户管理责任人,出纳人员为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财务处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检查、监督各个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按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财务处有权对学院所有银行账户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学院银行账户发生重大变动或重要事项时(如银行账户被冻结或资金被划走),财务处应及时上报学院领导,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资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银行账户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使用银行账户,如有违规使用银行账户的,学院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外,应对违规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分;如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校内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开的立银行账户及校属独立法人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其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人负责,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学院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华体会体育hth首页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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