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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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体会体育hth首页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
发布日期:2020-05-23

营理院发[2019]91号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35)及《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07]57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未受到过纪律处分(前一学年);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6.经学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本人生活简朴。
第二条评定人数、等级:
1.国家助学金评定人数以我校每年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为基础,按省政府核拨的人数具体确定。原则上控制在在校学生总数的20%以内;
2.国家助学金分两个等级,一等助学金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每人每年2500元。
第三条评选程序:
1.各系成立以副书记为组长、学生科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国家助学金评定小组,负责审核评定本系学生国家助学金;
2.学生按评选基本申请条件提出申请,由班委会在已认定的困难学生中择优推荐;各系国家助学金评定小组根据学校下达的评定条件、人数、等级等审核、评定,负责组织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二份,汇总后报校学生处;
3.学生处根据省教育厅核拨人数、等级以及评选条件,对全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情况进行审核,并将评审结果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4.已经批准的拟资助学生名单将在学生处网站及各系公告栏上公示一周。公示结束后,校学生处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条申请工作必须遵循诚实守信、公开、公正原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骗领助学金的,将取消其评定资格,追回已发助学金,并根据情节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两次发放,由学校统一组织。受到处分的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停发或减发本学年尚未下发的助学金。
第六条本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华体会体育hth首页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营理院发【2015】114号)同时废止。
第七条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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