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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体会体育hth首页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试用)
2024-06-21 16:11:22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使用管理,确保校内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和师生安全,根据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的通告》和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校园区域内。本办法所称的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适用于校园内教学、科研、宣传文化活动等需要的航空器。

第三条 在我院校园区域飞行的无人机须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发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通过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https://uas.caac.gov.cn)依法办理实名登记,并领取登记号和二维码并打印粘贴在无人机上。起飞重量大于250克的无人机设备的操控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等级的无人机操控执照。

第四条 微型、轻型无人机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无需取得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批准文件,但需报学校审批;通过通信基站或互联网进行无人机中继飞行,或者校园活动中可能飞越集会人群上空的,需提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递交飞行活动申请并报学校审批。

第五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无人机校内飞行的审批和监管工作(国家、政府行为除外)。学校各单位因教学、科研、宣传文化活动等工作需要使用无人机,实行“先报批、后飞行”制度,需提供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递交并获批的飞行活动申请材料,并填写《华体会体育hth首页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申请表》(附件1)和《华体会体育hth首页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安全承诺书》(附件2)。校内单次活动获批飞行的无人机,原则上不超过两架。根据“谁申请、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申请单位对报批后的飞行安全、飞行区域、使用目的和使用时间等承担管理责任。

第六条 使用的无人机需与报备的无人机型号、尺寸、颜色、重量等各项参数相符,使用时间、用途、范围需与报备情况一致;严禁无人机近身起飞或降落,需严格在人群上方15米至真高120米(微型机不高于50米)以下的空域飞行。

第七条 飞行活动涉及拍摄行为的,申请单位及相关责任人需保证拍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发布于校内媒体平台的内容由发布单位负责审核,不得出现涉校负面内容或其他不宜发布的内容;拍摄的内容不得发布于除校园官方及二级单位媒体平台之外的其他平台,不得用于商业宣传等;拍摄的内容因不当拍摄行为造成任何后果的,由申请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禁止利用无人机实施下列行为:

(一)扰乱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如制造噪音等的;

(四)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的;

(五)投掷、倾倒物品或者伤害他人、损毁公私财物的;

(六)偷窥、偷拍等侵犯个人隐私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无人机的飞行不得影响学校通讯、供电设施等与公共安全相关的重点防控目标区域的安全。

第十条 无人机飞行前需仔细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状态良好,符合飞行条件;夜间飞行应开启警示灯;不得在饮酒后、不适宜天气操控飞行。

第十一条 无人机的放飞应按照批准的时间和范围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如未履行审批报备手续擅自飞行,或因学校工作安排需要、法规禁止、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必要原因不得飞行的,学校可暂停或撤销飞行许可。

第十二条 对于校园区域内未经批准私自放飞无人机和外部无人机未经许可擅自在校园区域飞行的行为,学校安保处有权劝阻和暂扣飞行设备,不听劝阻导致设备损坏的,责任由使用者自负。学校将对相关人员依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在放飞无人机过程中造成个人或公共财产损失的,由申请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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