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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6-01-15 00:00:00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是就业创业工作的重点人群,也是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等文件精神,为积极促进新形势下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着力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培育新一轮全面振兴新的经济增长点,现就支持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创业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
(一)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二)复员转业退伍5年内的军人。
二、加强创业创新前的教育培训
(三)高中等学校要开发开设创业创新方面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并纳入学分管理。深化创业创新教育指导,支持高中等学校为有意愿、有潜质的学生制定个性化的创业创新培养计划。成立专门创业创新服务机构,配齐配强专兼职师资力量。每年从教学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创业创新教育。(省教育厅牵头)
(四)建立省级创业创新实习基地,为有意愿的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提供3个月的创业创新实习机会。鼓励有意愿的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到处于创业期的企业实习,共同体会创业感受,培育创业创新精神。比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实习单位予以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五)实施“辽宁省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创业创新百千万工程”,即3年内举办百场创业大讲堂,遴选千名创业导师,培养万名创业创新人员。(省教育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配合)
(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创业创新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三、加强创业创新中的扶持力度
(七)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先照后证等措施,推进“一址多照”、“住宅商用”等住所登记改革,实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省工商局牵头,省质监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配合)
(八)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规范全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规费,不在目录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省地税局牵头,省国税局配合)
(九)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而自行租赁场地首次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给予每年3000元至1万元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十)获得省级以上创业大赛前三名并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的资助,所需资金从省级财政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十一)鼓励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自主创业的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取得的国内外发明专利,按照《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专利权人予以资助。(省知识产权局牵头)
(十二)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创办企业,可提供最高额度为10万元的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对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四、加强创业创新全过程的公共服务
(十三)各市至少建设1个示范性大中专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为大中专学生集中创业创新、学习交流、创业项目连接及得到具有针对性的创业服务提供便利条件。支持高中等学校建设创业孵化基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配合)
(十四)各级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要优先吸纳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入驻,入驻比例一般不低于3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省科技厅配合)
(十五)在省、市、县三级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建立统一的创业项目库,为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提供项目支持。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推荐的创业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的,财政部门按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给予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500元的一次性创业推荐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省科技厅配合)
(十六)发挥政府采购对创业创新的支持作用,加强对采购单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采购单位改进采购计划编制和项目预留管理,支持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创设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省财政厅牵头)
(十七)组织“辽宁省大中专学生创业创新大赛”和“辽宁省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创业创新大赛”,针对创业、创新、创意及参赛人员等具体情况分组设立竞赛项目。对获奖的项目团队进行奖励,按规定进行资助,并重点向有关创业投资机构推荐。(省教育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配合)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统筹规划和督促检查,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抓紧出台配套贯彻实施意见、方案。积极宣传创业创新政策措施,报道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典型,努力形成创业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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